各销售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下发的【2008】1568号文件精神,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调整如下: 一、 自2008年7月1日起 (出票日期),800公里以下航线每位旅客由60元提高到8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线每位旅客由100元提高到150元。 二、 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婴儿姓名后面跟INF,客票类别栏填写FIN(头等舱)或YIN(经济舱)。 三、 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按调整后的标准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70元。儿童姓名后面跟CHD,客票类别栏填写FCH(头等舱)或YCH(经济舱);无人陪伴儿童姓名后跟UM+年龄,客票类别栏填写FUM(头等舱)或YUM(经济舱);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姓名后跟DFM(或DFP),客票类别栏填写FDF(头等舱)或YDF(经济舱)。 四、 购买其它特殊舱位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严格按照本通知条款1执行,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8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50元。客票类别栏填写按相应特殊舱位订座规定执行,但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姓名后面必须跟CHD(无陪儿童姓名后跟UN+年龄)。 五、 2008年7月1日前已出票的2008年7月1日(航班日期)以后的国内航线客票不再补收燃油附加费。 六、 出票日期在2008年7月1日之前的客票如需在2008年7月1日(含)之后改签乘机,则需换开客票,补收燃油附加费。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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